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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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产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曹某某诉蒲某某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编者注:

本期《知识产权视界》刊登曹某某诉蒲某某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苏绣艺术家濮某某未经许可,以工笔画《华清宫出浴图》为蓝本绣制苏绣制品。 于是,工笔画《华清宫出浴妃》的作者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濮阳侵犯了其原画。 版权。 本案中,浦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是没​​有争议的。 审理的主要难点在于,浦某未经许可擅自以工笔画为蓝本绣制苏绣制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曹某对其画作的复制、改编权。 。

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和改编是作品的两种不同使用方式。 复制是对原作品的复制,是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手段,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复制品。 复制的结果是在新的物质载体上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现形式,而不是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形成新的作品; 改编是指对作品进行改动,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原作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加上具有原创表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改编的结果是在原作品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衍生出具有新表现形式的作品。 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或者改编权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行为者的改编行为是否形成了新的表现形式,产生了新的原创作品。 如果演员在原作中加入一定程度不同于原作的独特表现元素、表现方式、表现效果,即使新作品与原作之间仍然存在“实质性相似”,但在这次,新作给广大观众呈现的欣赏体验和感受并不完全等同于原作,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改编行为。 本案中,濮某某以工笔画《华清浴妃》为基础,结合苏绣产品的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拼接、刺绣、色彩、技法、装框等方面综合智力活动采用多组不同颜色的丝线,运用灵活多样的拼接方法,形成了一幅在表现媒介、表现手法和表现力上与《华清浴妃》工笔画有显着区别的原创《华清浴妃》。表达效果。 《图》是苏绣作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濮某的行为系曹某某工笔画《华清宫妃子出浴图》改编。

本案中涉及改编权的另一个问题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者能否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翻译、改编、改编和其他改动,应当受到与原作品同等的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基于这一规定,有人认为,通过改编而创作的改编作品也应当享有著作权。 当他人侵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改编者有权主张权利并获得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 资料显示,德国版权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对某一作品的其他改编如果体现改编者个人智力创作,应视为独立作品,且不损害被改编作品的版权。 保护。 改编作品的出版和使用需要经过改编作者的同意。 因此,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律并不反对个人出于利益目的改编他人作品,但改编者若想后续用于商业目的,则需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 德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有利于鼓励创新,同时又不影响对原作者版权的相关保护。 参照该规定的精神,改编者如果没有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就无法从侵权中获利,而且改编作品本身后续的商业利用也会存在法律障碍。 本案中,濮氏苏绣作品因改编行为而获得著作权,但由于其未获得原画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濮氏苏绣作品获得的相关权利属于有限权利,其不能销售苏绣产品。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明确了刺绣行业发展使用手稿作品的法律界限。

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刺绣与作为刺绣基础的手稿之间的关系。 在依法保护原画版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刺绣工艺再创作所涉及的智力劳动。 另一方面,也提醒刺绣艺术家和刺绣行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只有在制作刺绣产品前获得原画作者的许可,才能获得后续的合法商业利益,从而促进传统刺绣文化和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当然,对于涉案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争议,也有人认为,仍应认定为抄袭。

发表此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积分】

1、苏绣是图样、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法、装裱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苏绣作品虽以原画为基础,但通过刺绣艺术家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和创作,形成了新的表现形式,是艺术的再创造。 它们的本质是对原画的改编。 改编者未经同意,使用原画制作苏绣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2、由于刺绣制作的特殊性,市场上刺绣大师和普通刺绣师的刺绣作品价格相差很大,而刺绣作品的价值是由原画的贡献或刺绣师的作品贡献来决定的。 -创建。 不同的刺绣产品有不同的贡献比例。 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原画作者在画界的知名度、原画的艺术造诣和市场知名度、绣工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作品的原创程度等。应考虑所涉及的刺绣工作,以及花在刺绣创作和解释上的时间量。 艺术再创造劳动等因素综合决定。

【案例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中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概要】

曹某某笔名曹雪峰,曾多次在国内外艺术展览中获奖。 2005年6月,曹某某通过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曹雪峰画集》,ISBN 7-80526-574-7/J.400。 本画册收录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画、工笔画作品。 其中第44-45页有工笔画《华清宫浴妃》并注明“2004年纸本140cm*360cm”,第46-48页有《华清宫浴妃》局部。

蒲某某经营一家刺绣艺术工作室,经营地点位于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苏州吴中区光复镇。 在工作室的宣传中,称其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单面细平绣荣获金奖。 网易新闻2007年3月5日报道,“巨型《华清浴妃》刺绣在苏州开工。濮将带领8名绣工,用一年时间完成刺绣,使用了500多种丝线,突出针线代写,采用线而不是颜色。” 新闻还附有苏绣布稿前绣工的彩色照片。 2008年3月13日,搜狐新闻显示,“绣制《华清浴妃》用了400万米丝线。当天,《华清浴妃》是由9名苏绣工历时一年绣成的。”苏州高新区镇湖镇正式落成,作品长3.6米,高1.4米。 现场分发了朱桂根拍摄的苏绣作品、濮和绣师修改刺绣的彩图。 消息来源标注为“新华网”。

2016年5月1日,曹某经纪人王某到浦某工作室调查并录音录像。 濮在音视频中表示,他多年前曾临摹过一幅《华清浴妃》画。 图片中的苏绣作品以80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乔公司。5月19日,王某与浦某互相添加了微信,浦某的微信名为“灵秀江南”。在一次微信聊天中,王某要求浦某制作一张苏绣作品。苏绣作品《华清浴妃》报价,蒲某某回复:《华清浴妃》140cm*360cm售价170万元,70cm*170cm售价86万元。

濮某某称,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1根丝等于2根绒,1根绒等于8根丝,1根丝等于22根毛,最细的丝线是分叉的变成352根头发。 绣一幅“华清浴妃”,粗略估计需要红、橙、黄、绿、蓝、紫等二十余类颜色,每一类又有浅色到浅色十几种颜色。黑暗的。

2010年8月27日,胶东在线官网称,“8月26日,第五届中国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今天上午在烟台举行。展会上,绣版《华清浴》长3.6米宽1.4米,《妃子图》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展出作品的王女士说,这幅作品是三个人花了三年时间才完成的。 2018年4月28日,曹某某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对苏绣作品《华清池妃子图》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中并未提及王某的苏绣作品《华清浴妃》是受浦委托创作的。 2018年10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曹某某以蒲某某侵犯其画作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中,濮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第三人王某于2007年1月26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某委托濮某制作一件单面绣“花”。 《清代妃子沐浴图》140cm*360cm和《敦煌系列·天籁之音》各售价10万元。 濮先生表示,这个价格是当时苏绣还未出名时的成本价,而2016年向王某报出的价格则是苏绣在市场上名声大噪后的价格。 王某某声称自己没有保存该协议。

【法院认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1、曹某某拥有《华清公主出浴图》这幅画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艺术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无相反证明的,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的《曹雪枫画集》具有规范、明确的ISBN,是合法出版物。 书中称,该作品的作者是曹雪峰,他于2004年创作了工笔画《华清浴妃》。书中的“序言”介绍曹雪峰就是曹某某。 2005年1月16日的《新报》还称,“擅长大制作的曹某某带来了三米长的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 一审诉讼中,濮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古代画家创作的《华清妃沐浴图》有多个版本,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曹某某不是工笔画《华清妃沐浴图》的作者。妃子图”。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的作者,依法享有该画的著作权。

2、浦某依据绘画作品制作苏绣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苏绣是图画、图案、造型、针法、绣技、色彩、技法、装裱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苏绣和绘画是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虽然有的苏绣以绘画为稿,但通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形成了新的表现形式。 因此,濮阳以绘画为基础制作苏绣,并不是简单的临摹,而是一种艺术再创造的行为。 其本质是对曹氏画作《华清浴妃》的改编,并不侵犯曹氏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普用各种丝线和各种针法来制作苏绣。 虽然题材来自工笔画《华清浴妃》,但苏绣作品与曹画有明显不同,体现了其独创性。 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绘画中的颜色都适合固定苏绣创作中的线色。 苏绣的色彩比绘画中的色彩丰富得多。 例如,对于画中人物头发的墨色,苏绣使用了五组色线:黑色、棕色、青灰色、黄灰色、青灰色。 每组色线从浅到深绣有18种颜色,这样可以在不同的光线角度绣出头发的颜色。 从下到上的过渡非常自然,直发的质感也非常自然; 另一方面,无论是绣花还是绣衣服,绣师都需要根据配色研究不同粗细的“绒丝”的运用。 、毛”线,然后设计丝线排列的方向,通过缤纷的色彩和灵活多样的缝制方式体现花朵的灵动、服装的飘逸、面料的丝光质感。 这个过程需要刺绣师的创造性劳动。 蒲在未事先征得曹同意的情况下,将曹的工笔画《华清浴妃》改编成苏绣作品,并在未征求曹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改编后的刺绣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某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曹某某改编《华清浴妃图》的权利。

三、曹某某主张销毁被诉侵权的《华清浴妃图》刺绣品是否有效?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 它是一种互补色和手工性很强的传统艺术。 刺绣方法有毛针等多种。 绣品没有真假之分,只有好坏之分。 一件好的苏绣作品是高水平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的结合。 与抄袭别人的文字作品不同,用刺绣在不同的媒介上刺绣已有的、受版权保护的画作,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还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制定出比原作更丰富的内容。 色彩,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添加到他“复制”的刺绣中。 因此,濮氏享有其刺绣作品《华清浴妃》的著作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十一种。 法律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律没有规定侵犯改编权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曹某某的这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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